工程造价鉴定的基本规定

发布时间:2020-10-20


工程造价鉴定个基本规定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项目的委托的接受终止,鉴定组织,鉴定回避,鉴定准备,鉴定期限,出庭作证。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鉴定机构应当在其专业能力范围内接受委托,开展工程造价鉴定活动。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再鉴定意见书上加盖公章,等发现鉴定人由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行为的,鉴定机构应当折成鉴定人改正。鉴定人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应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程序或仲裁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职业准则。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并加盖注册造价师执业专用章,对鉴定意见负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鉴定事项的委托

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从事工程造价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委托人向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目的,范围,事项和鉴定要求委托人的名称等。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在委托书中注明。

三,鉴定项目委托的接受终止
       鉴定机构应在收到鉴定委托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书面函复委托人,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对案件争议的事实初步了解后,对鉴定范围,思想鉴定的要求有不同意见时应向委托人释明,是明后,按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用,应与委托人根据鉴定项目和鉴定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成本协商确定。 委托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的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和相关技术规范的委托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鉴定机构不予接受委托。不接受委托的,应当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