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确定兼有契约性和技术性的特点,既要尊重合同法,建筑法等实体法的规定又要遵循科学的规律,执行工程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因而是法律规则与科学技术的结合,具有双重性,而在诉讼和仲裁案件中,如需要做工程造价鉴定,还必须遵循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程序法,工程造价鉴定与正常的工程造价确定相比,鉴定中的各环节还必须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因为鉴定程序是鉴定意见,具备证据效力的首要条件,只有程序合法,才能进一步,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一旦鉴定程序违法,其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与公正性,必将受到质疑,服务和保证诉讼仲裁活动的作用,就难以实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民事诉讼法令第132号,第47条规定本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通用的一般程序规定,不同专业领域对鉴定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依据本规则制定鉴定程序,因此,考虑到工程造价鉴定的特殊性,本规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建议定程序为依据,在总结多年工程造价公司青年基础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规定相融合,使之成为系统的工程造价鉴定系统。目前我国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件,主要在诉讼或仲裁中出现,因此本规范,以食用诉讼和仲裁的要求编写对于诉讼和仲裁案件之外的行政执法和民事活动中,需要就工程造价作出建立和判断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非诉讼鉴定,也应按照正确的方法,和程序进行,随着社会法制的构建,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通过对社会纠纷和矛盾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 鉴别和判断能在平西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其技术保障和技术服务的积极作用。
【案例】原告徐某某
诉讼代理人,曹敏,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电话,15801061959
被告,河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于某某,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女,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姜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2016年3月2日,被告河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开发的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小区的工程,发包给被告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约定由被告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土建,水电园林绿化路面硬化进行全面施工,但是被告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对工程进行施工,而是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徐某某,组织人力物力机械设备对工程进行施工,涉案工程,于2017年9月3日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二被告你各种理由进行推辞,导致农民工的利益受到严重的侵害,原告破亿,无奈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同时提起工程造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