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状

发布时间:2020-06-17

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男,19xx年3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xx省xx市xx区xx号2号,联系电话: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自治区xx县xx镇。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xxx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xxx省xxx市xxx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区xx县xx镇。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不服xxx自治区xx县人民法院(2015)内x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要求对一审判决:工程款部分的人工费的内容改判,支付给上诉人实际差额xxx万元。

2、要求:改判原判决第二项,以xxx元加xxx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从2013年6月2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3、要求返还错误的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新的理由)

一审法院以司法鉴定作为判决的依据是错误的。原因如下:

(1)在二次庭审笔录第4页中鉴定人xxx明确的声明,鉴定报告中关于人工费部分与实际可能有出入,既然与事实不符,法院为什么还要采纳?定额计算是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的费用,而

工地实际施工时间高达十二个小时以上,并且xx县是劳动力极缺的地区,劳动力紧张,人工费用高。鉴定报告计算是日平均工资,是xx县建筑市场的平均工资,所有工地都用适用的工资标准 ,每个工地只是用工总数不同,因此总人工费不同。计算日平均工资标准是鉴定人的责任和义务,所依据的材料应以建筑市场实际发生为准,上诉人没有提供计算依据的义务

(2)鉴定人适用废止的司法部第107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因此鉴定报告错误。

(3)庭审笔录中鉴定人承认其计算的人工费有出入,既然明知违反客观、科学、准确的鉴定原则,为什么还要出报告?

(4)一审法院明知鉴定意见与实际有出入,如果采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可能会出现枉法误判,可能会给当事人的权益造成巨大损害,还要采纳。

(5)鉴定机构:没有出示xx建设信息,没有出示人工费的计算过程。只是笼统的出示了一个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佐证,没有说服力,更没有证明力。

(6)鉴定所依据的资料和计算过程,鉴定结论都是证据的组成部分,都应在法庭上出示。经双方质证后才能作为法庭认证事实的依据。

(7)上诉人要求对鉴定材料,鉴定过程,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依据进行法定调查,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都要经过质证,出示 证,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部分,理应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全面质证,否则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

(8)根据《司法鉴定通则》2016的规定,鉴定人必须签字,并要求鉴定人出示自己所做的鉴定内容经过。由他人做鉴定,所谓的鉴定人盖章的嫌疑,要求出示xxx自治区司法鉴定人员名 录。

在第2次庭审笔录中,王xx说鉴定意见可能与实际不符,既然是他们亲自做的,为什么还不敢肯定,挂名的嫌疑比较大,并且有不按客观事实去计算的可能。在鉴定报告第3页,人工费增 加部分,鉴定人已经承认,根据工程特点,导致施工难度大,工费应增加,既然承认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工费应当增加,同时在庭审笔录中,自认可能与实际有出入,并且与上诉人提供 的实际人工费支出差距高达近600万元。这几个证据,同时说明一个问题,人工费鉴定与商都2012年、2013年建筑市场实际工人工资严重不符,不能作为法院裁判依据。所以人工费部分判决是 错误的。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完全采用违法的鉴定报告关于人工费的部分,鉴定报告错误的适用作废的司法部第107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适用所谓相关文件的具体名称,没有出示xx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文件,应当依法改判。

三  、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上诉人的陈述权、质证权、辩论权(有庭审录像为证)。由于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使程序公正无法保障,进而剥夺消灭了上诉 人的实体权利,要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某;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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