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6条,施工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2-28

第806条,施工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规定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793条的规定处理。

第793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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