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执行根据
发布时间:2020-12-30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根据也称执行文书,是申请人根据申请执行和执行人员去执行的凭证,既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根据本条规定,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双方的实体权利所作的结论性判定,作为执行根据的民事判决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富金钱交付某种物品,或者要求从事某种行为,变更判决和确认判决一般不发生执行问题。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为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裁定,作为执行根据的裁定,主要是财产保全,裁定先于执行的裁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定。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一般不发生执行问题,但在实践中,某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优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法律义务,由于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是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内容之一,因此,调解书也是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
二,人民法院以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以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之日起15内不提出异议,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比如依法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或者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都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四,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的法律文书。本法第237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只要仲裁裁决是由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做出的,都可以作为执行的根据,所谓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指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依照仲裁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以及社区的事,根据需要,依照仲裁法设立的仲裁机构。
五,公证机构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员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也是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之一。
以上五方面的执行,根据其中2,4,5项,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仲裁公证等机构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由人民法院统一执行,是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如果执行权分散行使,势必造成执行混乱,既不利于执行,也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享有执行权,由其统一执行生效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