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时履行抗辩权

发布时间:2021-05-06

民法典第525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自己为履行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都是一时性抗辩权,当行使抗辩权的法定事由消灭后,债务仍需履行。其作用是:

1,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2,维护交易秩序;

3,增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后果是,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这种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这种抗辩权的形式,应当不是全面对抗对方的履行要求,而是针对不完全履行的部分行使抗辩权,既有权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请求。

1,对迟延履行,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2,受领迟延,可以在迟延的范围内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3,对部分履行,可以针对不履行的部分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对瑕疵履行,可以针对瑕疵履行部分,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案例】在吉林,发生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双方对合同义务的约定没有签订合同,在无法确定双方主张的情况下,笔者采取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在甲方没有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代理施工企业予以停工,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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