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安抗辩权

发布时间:2021-05-06

一,不安抗辩权及行使条件
       民法典第527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形,因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享有的暂时中止履行的抗辩权,在通常情况下,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约定应先履行其债务时,不得对后履行一方提出抗辩。但是当先履行义务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明显性减少可能危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如仍强迫先履行义务,当事人先行给付则可能出现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债务,自己的债权却无法实现的情形,故特色不安抗辩权与保护。
       发生不安抗辩权,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合同确立的债务合法有效;
       2,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
       3,须在合同成立后,对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且有难为给付的可能。
       按照本条规定,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具有下述条件的,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该方当事人极有可能无力清偿债务;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其履约能力必然受到影响,构成先期履约;
       4,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与上述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需举证证明上述情形确实存在,如果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足以确切证明上述情形存在,既主张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行使及其效果
       民法典第528条,当事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社会,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为求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规定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对后履行义务,当事人负担通知义务,法律要求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在提出权利主张的同时,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取决于权利人一方的意思,无需取得另一方同意的必要,法律使其负即时通知义务,是为了避免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害。
       通知的另一个目的在于,经过通知,便于后履行一方在获此通知后及时提供充分的履行债务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消灭后,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
       不安抗辩权行使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1,先履行一方已经发出通知后,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提供适当担保之前,有权终止自己的履行。
       2,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向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不安抗辩权消灭,合同恢复履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先行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终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后,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产生法定解除权,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同时还可以主张追究后履行一方的违约责任。
       【案例】笔者在黑龙江省代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甲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工程价款,在给予合理期限,要求支付的情况下仍未履行,在此情况下,笔者代理施工企业,你不安抗辩权通知对方履行,在我方中止履行合同后,甲方没有提供担保,也没有进行履行,因此,我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得到了法院支持。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