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后履行抗辩权
发布时间:2021-05-06
民法典第52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忽悠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当事人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
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要求是:
1,对合同义务的全部抗辩,先履行的当事人对合同义务全部不履行的,后履行的当事人对全部履行义务都可以拒绝履行。
2,对合同义务的部分抗辩,即先履行的当事人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后履行的当事人只能就与对方当事人相应的履行请求进行抗辩,不得对其他的履行请求进行抗辩。
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以一时性中止履行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一方须履行自己的债务。同时,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并不影响后履行一方向委员方主张违约责任。
【案例】笔者在东北的辽宁省代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于建设单位没有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无法进行施工,笔者行使了后履行抗辩权,进行了停工,维护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