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山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条件,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已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放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条是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条件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历的现有财产,以及放弃其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本条规定的是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是保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否定债务人不当减少,一般财产的行为将已经脱离债务人.
一般财产的部分恢复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当债务人实施资产减少财产或者放弃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民事行为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这一权利,请求法院对该民事行为欲撤销时已经处分了的财产恢复原状,以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有,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二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问题债权担保的消极型,三债务人的行为虚有害债权,四无偿处分行为不具备主观恶意这一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害己,其债权的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一,放弃其债权,债务人放弃对自己作为债权人的相对人享有的债权。
无论是到期还是未到期的债权,均可以行使撤销权,而放弃债权担保,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人对自己负有的债务有相对人或者第三人设置的担保雨放弃使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失去担保的财产保障,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威胁,可以行使撤销权,三无偿转让财产,财产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他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威胁,可以行使撤销权,四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为逃避债务延长履行期限,也是对债权构成的威胁,可以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