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山西省建筑工程合同主体其他变动不得拒绝履行。

发布时间:2021-05-09

【案例】山西省建筑工程合同主体其他变动不得拒绝履行。

民法典第532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本条是对合同主体,其他变动不得拒绝履行的规定。

合同主体的姓名,名称的变更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是经常出现的,为了避免当事人因为这些主体的变动而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防止当事人嫁接姓名,名称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自然人在改名前,已经以原姓名参与了某种法律关系,其姓名的改变不影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故当事人以其原姓名,签订的合同应当严格遵守,不得因姓名的改变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的变更只是文字标记的变更,不是合同主体的变更,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因名称的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以及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承办人的变更也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督依法享有合同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合同权利能力和合同行为能力,不能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案例】笔者在山西的案件是,建设单位为了逃避债务,变更主体,最后没有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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