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协议变更合同。

发布时间:2021-05-09

【案例】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协议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本条是对协议变更合同的规定。

合同变更的协商一致原则强调两层含义:

1,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合同,强调的是合同变更的动因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变更合同的合意,这个规则受民法典总则编第五条规定的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规范,即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强调广义合同变更的类型,将合同变更区别于因情势变更原则发生的法定变更和依照合同可变更可、撤销事由
请求法院,仲裁机构,裁决变更合同的裁判变更以及协议变更,本规定的合同变更是协议变更,区别于法定变更和裁判变更。

协议变更是合同变更的主要类型,是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典型的合同变更类型,任何一个合同在其成立及生效之后,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进行变更,在社会生活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大都签订补充协议,备忘录等表达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通过这些补充合同,备忘录等协议变更合同内容,就是对合同的协议变更。

协商一致就是合议,即意思表示一致,之所以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变更,是因为合同本来就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既然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合同,当然可以依据协商一致而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协商一致原则完全符合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意思自治原则和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要变更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变更合同,或者双方都有变更合同内容的意愿,但是双方意思表示的内容不能达成一致,还存在分歧,是没有协商一致,还没有形成合同变更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变更的合议就没有成立,所以不成立合同变更,不发声,合同变更的效果,原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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