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债权转让后原债抵销权仍然有效。

发布时间:2021-05-09

【案例】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债权转让后原债抵销权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54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本条是对债权转让后原债抵销权仍然有效的规定。

债务抵消是合同法的重要制度,是在的消灭方式之一,在债权转让中同样实用。被转让的债权如果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的情形,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可以主张抵消。即使该债权被转让,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债权发生转移,如果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债权的受让人继新的债权人主张抵消,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相同数额内互相消灭,不再履行。

本条规定了两种可以抵消的情形:

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一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行使要件是:(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权转让已经完成;(2)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以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负有债务,享有债权;(3)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即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不包括没有到期的债权。符合这三个药监的要求,债务人,可以对新债权人进行抵销权。

2,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都是基于同一个合同产生,就是有债权的关联性,因此可以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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