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民法典第548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艺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本条是对债权转让后对原债的抗辩,仍可以对抗新债权人的规定。
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不应因债权的转让而受到损害,所以债务人用于保证期权利的权利都应继续有效,故,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一人原来享有的抗辩及抗辩权仍然存在,并且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抗债权的受让人履行请求权。
债务人享有的抗辩及抗辩权包括:
1,法定抗辩事由,是法律规定的债的一方,当事人用于主张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
2,在实际订立合同以后,发生的债务人可具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事由,债务人可以之对抗债权人的受让人,如债务人享有撤销权的。
3,原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债务人的抗辩权,如原债权人的违约行为,原债权人有关免责的意思表示,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4,债务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事由,如债务人对原债权人已为的履行行为,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