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广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债权转让及其范围。
民法典第545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本条是对债权转让及其范围的规定,债权转让是债的转移的一种形式,在的转移是指通过在的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协议的方式,在不改变债的客体和内容的情况下,故债的主体进行变更的债的转移形态,故债的转移就是寨的主体之变更,他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有,一,必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三,债权的转让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四,债权的转让协议需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的范围,原则上是可以转让的债权,不可以转让的债权,本条规定了三种,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是合同是基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违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如收养合同,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禁止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当然跟该债权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果法律对某种合同债权规定禁止转让,转让就是违反了法律规定,自然不得转让。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当事人应当遵守约定,对该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一旦转让非金钱债权,原则上是无效的,但这种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受让债权的第三人是善意的,即对合同当事人约定的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知情,且无过时的,第三人主张转让无效的发生债权转让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