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债权转让从随主原则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05-09

【案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债权转让从随主原则的规定。

民法典第547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应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条规定是对债权转让从随主原则的规定

从随主原则,是债权转让的重要规则,主债权发生转移时,其从权利,应随之一同转移,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随同债权转移而一并转移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和其他从权利。

债权的从权利是指与主债权相关联的,但自身并不能独立存在的权利。债权的从权利大部分是由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从合同规定的也有的,本身就是主债权内容的一部分。如通过抵押合同设定的抵押权,制药合同设定的质押权,保证合同设定的保证债权,定金合同设定的定金债权等,都属于由主债权的,从合同设定的从权利。违约金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留置权,债权解除权,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等,则属于由主债权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权的从权利。

债权的从权利作为债权的一部分内容,债权人转让其债权的,服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一并由受让人取得。如果转让双方在转让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债权的,从权利与主债权一并转让,在主债权转让的同时,从权利一并转让。即使债权的从权利是否转让,没有在转让协议中作出明确规定,也与主债权一并转移于债权的受让人。例外情况是,如果债权的从权利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不会发生以主债权同时转移的效力。

债权转让中从权利的随从转移具有法定性,如果受让人取得了从权利,该从权利未办理权利变更登记,或者未转移占有,不影响债权转让,引发从权利转移的效力,不应该从权利未履行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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