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云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
民法典第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拆迁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本条是债权转让通知的规定,合同的债权人转让其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及发生债权转让的效果,如果债权人未将转让其债权的行为,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以到达债务人时产生法律效力,到达是指债权转让的事实,经过一定的方式使债务人知悉,如书面通知到达债务人的住所,或者口头告知债务人等,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要求,所以债务人无论以何种形式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都是适用的。如果因债务人以外的原因使债权转让的通知没有到达债务人,债务人则对债务人不发生任何效力。
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应当在债务人依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债务之前进行,如果债务通知到达债务人的时间晚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拘束力。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原来约定的时间的,不影响该通知对债务人的拘束力,但债务人的履行符合约定的时间,只是履行的其他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的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将债权转让通知对方的直接后果,即使该转让协议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已经通知债务人,即应当依照债权转让协议,对债权的受让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有人不得再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权转让的通知送达债务人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不得再行撤销,只有在债务人同意债权撤销通知时,债权转让的协议才能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