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债权转让增加旅行费用。

发布时间:2021-05-10

【案例】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债权转让增加旅行费用。

民法典第550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本条是对债权转让增加履行费用负担的规定。

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只要通知送达即可,因为这是债权人转让自己的权利,对债务人而言,债权人的变更与自己的利益关系不大,尽管如此,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增加了新的费用,仍然是对债务人的不利益,这样增加的履行费用,有让与,债权的让与人负担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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