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不得强制履行的非金钱债务由第三人替代履行

发布时间:2021-05-10

【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不得强制履行的非金钱债务由第三人替代履行

民法典第581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本条是对不得强制履行的非金钱债务,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属于不得强制履行的,应当是非金钱债务。金钱债务不存在不得强制履行的问题。

非金钱债务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要件有:

1,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2,该债务为非金钱债务;

3,该非金钱债务不得进行强制履行。

符合这三个要件要求的,可以适用第三人替代履行。

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方法是:1,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费用;2,寻找合适的第三人,由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该非金钱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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