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及除外条款
民法典第58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本条是对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及除外条款的规定。
除金钱债务外的其他合同债务,都是非金钱债务。债务人对非金钱债务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本条但书规定的例外情形是: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既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该种债务的履行,如已交付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的合同,该特定物已经毁损、灭失。(1)法律不能,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构成的履行不能,如出卖禁止流通物的合同履行不能。(2)事实不能,是基于自然法则而构成的履行不能,例如因特定物灭失而造成的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不适于强制履行,是无法继续履行,履行费用过高是在成本上不合算。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继续履行成为不必要。
合同履行中出现上述三种情况,债权人不能请求继续履行,但是并不妨碍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本条增加的新规则是: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非金钱债务合同债务,违约方不履行债务,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为继续履行除外情形,如果因此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