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违约金与定金竞合选择权。
民法典第588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本条是对违约金与定金竞合选择权的规定。
违约金和定金可能发生竟合,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当一方违约时,就发生了违约金和定金的竞合,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是:1,交付的时间不同,定金是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的,而违约金是在发生违约行为之后交付的,2,根本目的不同,定金的目的是担保债权实现,而违约金是民事责任方式,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3,作用不同,定金有证约作用,和预先给付的作用,在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定金可以抵作价款,违约金根本没有这些作用,尽管如此,当一方同时触发,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时,就会发生违约金和定金的竞合。
当出现违约金和定金竞合时,非违约方产生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请求违约方承担这两种责任中的一种违约责任,或者给付违约金,或者是执行定金条款,不能合并试用定金和违约金条款。
如果非违约方选择适用定金条款,而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方违约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的,非违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