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不可抗力对合同发生后果

发布时间:2021-05-11

【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不可抗力对合同发生后果

民法典第590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实验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本条是对不可抗力对合同发生后果的规定。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民法典总则编第180条规定的一般原则是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对合同领域中发生不可抗力的规定,就是法律另有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并不一定全部免除责任,而是要根据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程度确定,不可抗力是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原因的,部分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原因的,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如果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例如保价邮包,因不可抗力发生灭失的,不免除赔偿责任,当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明。

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前,当事人一方发生迟延履行的,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在于履行迟延,因为如果及时履行债务,不可抗力的影响,就可能不会发生,因此,不免除履行迟延一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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