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不符合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案例】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电话15801061959

发布时间:2021-05-12

履行不符合约定采取补救措施

民法典第582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本条是对不符合约定,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对于非金钱债务,如果债务人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是采取补救措施,如果在合同中因对因履行不符合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办法进行确定,确定的办法是;

一,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合同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性质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违约责任。

二,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如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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