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中违约金和赔偿金
民法典第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与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与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金都是救济违约损害的违约责任方式,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实际发生违约时,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进行。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包括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违约金具有多重性质,但主要性质是违约赔偿金,违约金的使用可能与违约损害赔偿的适用发生冲突,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是一致的,适用违约金在没有造成损失时,就是惩罚性违约金,造成损害就是赔偿性违约金,既然是赔偿性违约金,就应当于违约的损失相结合。原则是:
1,约定违约金的,就应当按照违约金的约定执行,;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俗称找齐,这是因为违约金具有损害赔偿性致,只要低于实际损失,就应当找齐;
3,过分高于的标准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条款中,如果对当事人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当然,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但是承担了违约金责任后,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继续履行的义务,违约方还需继续履行,应当履行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