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效力【案例】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电话15801061959

发布时间:2021-05-12

定金效力

民法典第587条,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条是对定金效力的规定,定金的主要效力是抵做价款或者收回以及定金罚则,定金的效力是指在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抵作价款是以定金抵消货币的给付义务,应当优先适用,只有在不能抵作价款时才考虑退还定金的办法。

定金的另一个主要效力是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定金罚则发生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是不履行债务,即违约。违约的归责是有属于哪一方当事人?就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定金罚则的后果,违约的规则是由属于给付定金一方,则由给付定金一方承担,属于收受定金一方,则由收受定金一方承担,具体的违约行为可以是主观上的原因,也可以是客观上的原因,具体原因不论,只要不履行债务即可适用定金罚则。

当合同债务不能履行,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时,不旅行者当然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定金作为合同的担保,也就不再发生效力,应当使其恢复原状,收受定金一方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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