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查控与恢复执行
1,定期查询
终结本次执行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2,发现财产的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立“执恢”字案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3,发现财产的立即控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损毁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