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的启动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0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76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
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第96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