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及逾期后果

发布时间:2021-09-25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及逾期后果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1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着待证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支致待证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1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项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鉴定申请的,应当主动,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2001年,第25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期调整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真正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与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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