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禁止转包
【裁判依据】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791条第二款,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
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
第48条第一款,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
第59条第一款,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
第25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年1月3日
第七条,本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讲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讲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