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建设工程的分包

发布时间:2021-10-18

建设工程的分包

【裁判依据】

《民法典》

第791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法》

第29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招标投标法》

第48条第二款,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59条第二款,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25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年3月13日

第四条本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八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专业工程分包除施工总包合同中有约定另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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