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承担停工窝工损失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负有提供材料进行隐蔽工程的验收等一系列义务,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赔偿,承包人因停工,窝工产生的损失。需要说明的是,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发包人不履行配合义务的责任
【裁判依据】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775条,定做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803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
第14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工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参考依据】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
32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经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损失包括停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等停工损失。
33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工,以致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59条第283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损失。
二、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裁判依据】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804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遣、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参考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
1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主张停工损失的,如何处理?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应当举证证明;对计算停窝工损失的期间,应当综合双方履行情况合理确定。对承包人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的损失不予支持。
三、发包人未对隐蔽工程及时验收的责任
【裁判依据】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79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