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不履行配合义务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1-11-01

发包人不履行配合义务的责任

【裁判依据】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775条,定做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803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

第14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工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参考依据】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

32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经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损失包括停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等停工损失。

33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工,以致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59条第283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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