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的审查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运用专门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能对案件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
当事人申请鉴定后的最终成果就是鉴定意见,但鉴定意见仍然是证据的一种,仍需要进行充分质证后才能由法院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且鉴定人对鉴定意见的正确性负有责任,如茵鉴定人的原因导致鉴定结论无法使用,鉴定人应退还鉴定费用。
一,鉴定意见的形式要求
【裁判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77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36条,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法院的名称
2.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3.鉴定材料,
4.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5.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6.鉴定意见
7.承诺书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的鉴定,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二,逾期完成鉴定的责任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35条,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人民法院准许的,原件的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返还;拒不返还的,依照本规定第81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三,鉴定意见应当进行质证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34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讲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制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做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参考依据】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24.鉴定意见作出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组织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对鉴定意见与鉴定事项是否相符、计价原则和计价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依据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错漏等发表质证意见。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就鉴定意见向鉴定人发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6,如何组织对建设工程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和审查?
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可由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鉴定范围是否科学、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材料是否可靠、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的意见是否存在错漏等发表质证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鉴定人员与预防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影响鉴定的公正性的;
(2)鉴定人员未实际参与鉴定,尽在鉴定报告上署名的;
(3)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4)其他不应采信的情形。
四,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处理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37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意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参考依据】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25.人民法院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问题的,应当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鉴定依据采用不当、鉴定数据存在错漏等情形,可以由鉴定人通过出具补充鉴定意见方式予以纠正的,应当书面告知鉴定人,由鉴定人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人民法院认为存在鉴定意见与鉴定事项不符、未按照人民法院确定的鉴定方法鉴定、鉴定程序违法等情形,难以通过出具补充鉴定意见方式予以纠正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五,申请鉴定人出庭
【裁判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参考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年12月21日)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在鉴定意见上署名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鉴定人一审中已出庭作证,当事人在二审、再审中仍对鉴定意见提出相同异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二审、再审中对鉴定意见提出新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意见上署名的鉴定人员在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时已不在原鉴定机构执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鉴定机构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员出庭,回答当事人的质询。
第二十一条 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经质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仍持异议,有异议的部分可以与无异议的部分进行区分且互不影响的,有异议的部分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区分或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应向人民法院预交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当事人未预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费用数额并列明由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双方均提出异议的,由双方平均分担。
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以未收到出庭费用为由表示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说明前款规定的内容,并向其释明如不出庭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六,专家辅助人的使用
【裁判依据】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二条
【参考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年12月21日)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两名专家辅助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该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一方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针对鉴定意见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一般应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确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专业机构或专家辅助人就鉴定问题出具的书面意见,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申请该专业机构或相关人员出庭陈述相关专业意见,当事人不申请或相关人员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对该书面意见不予采信。
七,因鉴定人原因导致重新鉴定及后果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二条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参考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年12月21日)
第二十五条 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导致鉴定结论未予采信,或者鉴定意见因《******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款规定的情形未被人民法院采信,当事人请求返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应商请鉴定管理部门责令鉴定机构退还。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因具有《******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未被采信,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向鉴定机构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八,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参考依据】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
第十八条 出具审核意见的审核人员已出庭接受质询,如果审核意见存在《******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款规定情形,且不能通过该条第二款规定解决,当事人又申请司法鉴定的,可予支持。
第十九条 工程价款、质量等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经一审人民法院释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申请鉴定,或者在人民法院决定委托鉴定后拒不预交鉴定费用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上述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又申请鉴定的,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2016年11月9日
7.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作出的咨询意见,人民法院是否采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作出的咨询意见,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采信,但该咨询意见经质证,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明显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对该咨询意见可以予以采信。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作出的咨询意见不予采信,且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不能自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确需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根据举证规则向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其提出鉴定申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015、3、16》
32.当事人在诉前、诉中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诉前或诉中自行共同选定具有相应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具有******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当事人诉前或诉中单方选定具有相应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具有******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款规定的情形,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