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的形式要求
【裁判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77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36条,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法院的名称
2.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3.鉴定材料,
4.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5.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6.鉴定意见
7.承诺书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的鉴定,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