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完成鉴定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1-11-06

逾期完成鉴定的责任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35条,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人民法院准许的,原件的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返还;拒不返还的,依照本规定第81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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