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行使主体

发布时间:2021-11-16

优先受偿权行使主体

【裁判依据】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

第35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依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5年3月16日

37.如何确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依据合同法第286条之规定,要求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