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举证证明责任

发布时间:2021-12-0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举证证明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主张工程价款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对质量问题的事实及成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需要对已向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价款的数额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1、举证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定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请求赔偿损失的举证责任

3、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举证证明责任

4、发包人对已支付工程价款数额的举证证明责任

5、约定与总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作为付款条件的情形下,总包人的举证责任

6、发包人对向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价款数额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7、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于已付工程款的举证证明责任

8、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对外借款的表见代理的举证证明责任

9、结算结果损害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的举证证明责任

10、办理工期顺延签证的举证证明责任

11、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举证证明责任

12、发包人主张质量问题的举证证明责任

13、公公与撤场时间的举证证明责任

14、项目印章或者专用章的对外证明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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