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与返还财产的关系
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场合设计的财产返还,包括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无论是返还财产还是折价补偿,《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33条已经较为充分地考虑了财产贬值与增值的因素。
在财产增值的情况下,一般不存在损害赔偿问。而在财产贬值的情况下,当事人本可以通过财产损害赔偿制度已补齐损失。
但根据《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35条的规定,此时,要根据诚信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摊因财产贬值而导致的损失。在此情况下,损害赔偿的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公平的财产返还制度所在地。
换言之,在确保公平返还的情况下,很难再有请求损害赔偿的空间与必要。有鉴于此,该纪要第35条一方面规定仅返还财产,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一方面还可以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又规定再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侵权责任,又要考虑再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我财产的政治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出现双重利益或双重损害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