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工程造价鉴定
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条文解读】
鉴定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辅之以必要的科学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待证事实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查、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的成果为鉴定意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工程合同中,仍有一些合同纠纷采用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因此,鉴于工程建设的专业构成复杂,技术要求较高,对事件争议的一些待证事实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往往需要通过工程造价鉴定来处理。由此,工程造价鉴定在一些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就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意见在辅助委托人对待证事实的认定上发挥了重要作用,鉴定意见一经采信便可作为裁决、判决的依据。
《司法鉴定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理解此概念,关键在于以下几点:一是鉴定发生时间为在诉讼活动中;二是进行活动的主体为鉴定人,应具有相应的资格;三是鉴定对象为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四是鉴定方式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五是鉴定结果为形成鉴定意见。但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并未指明鉴定的启动机构,即谁来启动鉴定,谁来委托鉴定,不过,从指明了是“在诉讼活动中”来看,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鉴定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委托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T 51262-2017理解与适用,托人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的行为属干委托人调查、收集、假* l 的9R仪仃为。因市明确其适用范围为涉及诉讼成他裁案件中的工程造价的鉴定,印金 G 码设文入民法院或他构委托进行的工程造价鉴定。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对合同纠纷当事人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委托上性近竹谷间企业进行的工在造价鉴定,也应包括在内。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弟一瓞辆者的《制民事诉讼证捉;理解与适用》第三十条的理解,“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鉴定意见这种尖型,必然是指人民法险的鉴定人所出具的,当事人自行委托或者其他机关委托的,不在此刘。金正人只有是接受人品院委托,通过科学方法对委托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才是《氏争吓讼法》第六十三条定的八类证据中的鉴定意见。"“关于当事人自行向相关鉴定机构委托所待的蜜定意见,其性质们一做书面证据材料,并非民事诉讼证据所指的鉴定意见。在该类址谐的认正上一般可以采用对和书证的审查认定规则。”
不过,本规范发布时,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还未发布,当时不米用这一意见的认知主戦是《司法鉴定决定》明确“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同时,《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地分别规定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而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机构委托的工程造价发定,其证据通过委托人组织当事人质证,对证据效力的认定是委托人的权力,鉴定人仅对待证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当事人有异议的,委托人将安排鉴定人出庭作证由委托人决定是否采信作为判决的依据;而其他机关或当事人委托的所谓工程造价鉴定,没有组织当事人质证、委托人对证据效力进行认定这一法定程序,其对证据的采用主要是鉴定人的判断,二者具有本质区别,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三条,将其定义为咨询意见,以示与鉴定意见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