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 鉴定项目
对其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具体工程项目。
【条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梳理,在2020年12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一条仍然保留了该条规定。
在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项目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中定义的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在鉴定中,鉴定项目并不必然是其所包含的所有事项都是争议项目,只有在争议项目不具体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对整个鉴定项目进行鉴定。
例如,一方当事人提交了工程竣工结算书,另一方当事人不对竣工结算书的具体项目提出异议,而是对整个竣工结算书不予认可,这时的工程合同纠纷对于工程竣工结算而言,就只好对整个鉴定项目进行鉴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