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鉴定事项
指鉴定项目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需要对其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争议项目。
【条文解读】
鉴定事项是工程造价鉴定的核心内容,但有争议的鉴定事项并不必然都需要鉴定,只有当事人的举诚达不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才需要对其鉴定。盖然性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这一认识手段运用于民事审判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就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査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即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