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委托人
指委托鉴定机构对鉴定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条文解读】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叶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父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上述法律定义鉴定委托人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包括司法鉴定和仲裁鉴定,这是鉴定程序的法律要求最为严格的鉴定,并与工程造价鉴定的含义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