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鉴定机构
指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条文解读】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办。2020年2月19日住房城乡和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了该办法,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范围仍然保留“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
原建设部《关于对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第一条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后有效。”
因此,本规范根据上述规定定义可以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