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鉴定人
指受鉴定机构指派,负责鉴定项目工程造价鉴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条文解读】
原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第二条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只得在其注册的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否则不具有在该机构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利。”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十五条规定,鉴定人的执业范围包括:“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18年7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週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J67号)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进行了
主要为:造价工程帅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专业分为,十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执业范围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其中包括:"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的工作中不包括“造价鉴定”。原在建设部办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对应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为新增设。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根据上述四部(建人(2018]67号)文修正《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和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与四部[2018]67号文一致。
因此,本规范根据上述规定定义可以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