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2.0.15鉴定意见

发布时间:2022-02-14

2.0.15鉴定意见

指鉴定人根据鉴定依据,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经过鉴定程序就工程造价争议事项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鉴定结论,表现为鉴定机构对委托人出具的鉴定项目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

[条文解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一种,其表现形式为鉴定书,即书面形式。但根据该条规定,又未将鉴定书归于书证,因为书证为客观存在的证据,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而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某个专门性问题的鉴别和判断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鉴定意见虽然是书面形式,但科学性,即“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是区别于其他证据的核心要素,鉴定人的中立性,即不能和任何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是其根本特点。在我国,鉴定意见曾长期在立法中表述为“鉴定结论”,直至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其表述为“鉴定意见”,随后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亦随之修改。

以“意见”取代“结论”能直观地体现“意见性”这一特征,是鉴定意见区别于其他证据的重要特性之一。可见,鉴定意见是一种特殊的、独立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本规范根据法律规定将鉴定工作的成果定义为鉴定意见,表现形式为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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