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3.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发布时间:2022-02-15

3.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概述】

《司法鉴定决定》第八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第九条规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关于鉴定主体的范围

按照《司法鉴定决定》的规定,鉴定的主体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接受委托的是鉴定机构,从事鉴定业务的是鉴定人。《民事诉讼法》将其统称为鉴定人。从广义上理解,“鉴定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鉴定机构。从狭义角度理解,鉴定人应当指的是自然人,与鉴定人员的意义相似。在不同的语境下或条文规定中,《民事诉讼法》有时候是在广义角度使用,如第七十六条“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指的既可能是鉴定机构,也可能是自然人;有时候是在狭义角度使用,如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此时的鉴定人显然指向自然人,而不会是鉴定机构。作为自然人的鉴定人,是指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在特定的具有从事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关于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关系 (可法鉴定决定》的规定,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执业,从事鉴定业务,由所在鉴

轨一接受委托。作为鉴定机构在从事某一领域相关专业性问题鉴定时,目身应当具备相应页、有符合规定人数的专业人员等准人备件,进行鉴定活动时,依靠的也是相天特定的鉴定人此种情形下,鉴定人与鉴定机构具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能够为鉴定人完成鉴定活动提供必要质技术设备和场所,保证鉴定在程序上的合法性。因此,鉴定机构接受委托鉴定的,在出具鉴息见时,既要有鉴定机构的盖章,还要有相关鉴定人员的签字确认。作为目然人的鉴定人只能在一个崟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鉴定机构中执业,有时可以临时接受其他鉴定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鉴定活动。

(三)鉴定人应具备的相应资格

由于鉴定人需要对一些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我国对于鉴定人的资格有严格要求。鉴定人需要具有专门学识、技能和经验。至于相应资格的确认标准,则需要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以颁布资格证书、公布专家名单等方式确认,具体考虑有关执业年限、职称及年检情况等因素。

对工程造价鉴定而言,何谓“具备相应资格”,本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部门规章,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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