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以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调人民法院安排人民监督员旁听。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规定。
【条文释义】
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根据上述规定,本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时检察人员的出庭职责。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既可以充分了解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情况,也便于对再审庭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两名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出庭时,出庭的检察人员应当着制式检察服。
修订中,有意见认为,应完善人民监督员参与法庭再审旁听工作。经研究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我国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应当接受群众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置,为司法民主提供了新的实现形式,人民监督员通过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促进检察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应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官出席法庭的公开审理案件,可以协调人民法院安排人民监督员旁听,对检察官的出庭活动进行监督。该条规定同样适用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民事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情形。因此,本次修订增加本条第2款规定。
【司法适用】
1.关于出庭人员人数、资格要求。人民检祭院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赵人员或者书记员出席再审法庭。出庭的检祭人员中,应当全少有一人县石察官资格。
2.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在代表检察机关履行出席法庭任务的同 E 也代表着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任务,双重身份统一于出庭的检 z 人员一身,而且与之相适应的双重任务的实现,也是週过和统一于检察人본出席再审法庭的过程中。
【关联规范
1.民事诉讼法第213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19条
3.《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8条、第10条
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办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2点
第九十五条[修改]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规定。【条文释义】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时,一般情况下,由审理案件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履行职责较为便利,也符合对审判程序头行同级监督的原则。如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由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自行派员出席下级人民法院的再审法庭更为适宜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也可[关联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11条
第九十六条【修改]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抗诉书;
(一)对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二)庭审结東时,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发表法律监督意见;(四)对法庭审理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予以记录。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全程参加庭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任务的规定。[条文释义】
原规则本条有关两项出庭任务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第13条的延续,体现了“两高”的共识,其本意在于检察机关不是民事案件当事人,没有进行法庭答辩的义务,不应参与法庭辩论,以免影响当事人两造平等诉讼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一书也指出,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检察人员在法庭上既不处于原告的地位,也不处于被告的地位,即不影响原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而是在法庭上陈述抗诉的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修订中,有意见认为,实践中存在庭审结束时出庭检察人员认为确有必要就相关问题予以说明时,在征得法庭同意后发表意见以及对法庭审理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予以记录的做法,这两项实践做法与“两高”之间的上述共识并不冲突,系履行监督职责之所需,可予吸收规定。本次修订采纳该意见,在本条第1款中增加了“庭审结束时,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发表法律监督意见”和“对法庭审理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于以记录’两项出庭任冬修订中,有意见认为,本条应当对检察人员是否全程参加庭审问题价如下规定:“提出抗诉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庭检祭人负应当全程参 n 审:(一)案件涉及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有人民检察院调取得的证据,且对案件审理构成重大影响,需要出庭检祭人员于以出示和;明的;(三)需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同做调解工作的;(四)当事人人来众多,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五)有人民监督员労听的;(六)提出抗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理由是:上述案件,检祭人员全程参加庭宙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庭审,有利于案件的妥善解决,有利于更好地維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次修订倾向于采纳该意见,新增本条第2款规定,要求检察人员在所有的抗诉案件再审庭审中都应当全程参加。经研究认为,实践中,存在个别抗诉案件庭审中检察人员宜读抗诉书完毕并经审判长同意后提前离庭的情况。但是,出席法庭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环节,只有全程出庭才能履行好此项职责。因此。为规范检察人员出庭行为,有必要要求检察人员在所有的抗诉案件再审庭宙中都应当全程参加。因此,本次修订增加本条第2款规定。
【司法适用】
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上级检察院指令下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在再审庭审中,当事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提出回避申请,法院因此而休庭。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是由上级检察院进行审查决定,还是由下级检察院审查决定?经研究认为,上级检察院指令下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就意味着授权下级检察院处理出庭相关事宜,且出庭检察人员系由下级检察院自行派出,因此,理应由下级检察院对当事人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决定。
【关联规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4条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失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第13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2条
4.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点、第7点
第九十七条【新增]
必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庭审人员在庭审中对检察机关或者出庭检察人有侮辱、诽谤、威胁等不当言论或者行为的,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建议土庭即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法庭依照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庭审结束后向检察长报告。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人员对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庭审人员在庭审中对检察机关或者出庭检察人员有不当言论或者行为的处理规定。
【条文释义】
出庭再审法廷是检祭人员依法行便检察权的重要司法活动。保护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出席再审法庭工作的顺利进行,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重要体现。在个别抗诉案件庭审中有的当事人当庭指责、辱骂出庭检察人员,为保护检察人员正常出庭活动和维护检察机关形象,本次修订借鉴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第8点,增设本条。
[司法适用】
1.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应当严格遵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高度认识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采取措施,为出席再审法庭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同时,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做到公正、文明司法,不断改进司法形象,以公正司法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2.在法庭审理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妨碍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应当建议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制止、训诫、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措施;国家工作人员妨碍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应当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规范】
1.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11条2.《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23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第8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