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民事诉讼监督抗诉检察建议

发布时间:2022-02-26

第八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问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我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问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隼,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七)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九)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范围的规定。

[条文释义】

民事诉讼法吸收了检察机关多年来探索开展检察建议的成功经验,明确规定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实现了检察建议监督方式的法定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可以将检察建议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第208条第2款规定的检察建议,适用于对能够通过再审程序纠正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监督;二是第208条第3款规定的检察建议,适用于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虽然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没有使用“再审检察建议”这一名称,但崟于再审检察建议与其他检察建议相比具有定的特殊性,且已经在实践中探索开展多年,《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中也使用了再审检察建议的名称,因此,本规则继续冶用了“再审松,建议”名称,以区别于其他类型检察建议。

为了更好地实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保证再申極祭建议在实践山到充分运用,有必要明确适用再宙察建议的案件汜国。虫然民事诉讼社。有划分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案件范围,本规则从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立法目的、有利于缓解上级检察机关的办案压力等万面考虑,对再审检察议和提请抗诉案件的适用范围讲行了合理区分,以便于检祭机天在实践中面好地适用两种监督方式。但考虑到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再申检祭建议的效力出规定,从民事诉讼法的实践情况来看,还存在部分人民法阮对再审检察建攻存在消极对待等现象,目前不宜对适用再审检察建议情形作出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条规定为“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以引导各级院优先采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开展同级监督。

本条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情形来自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至第 S 项的规定,这五种情形主要涉及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符合上述五种情形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符合上述五种涉及认定案件事实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纠正较为适宜。第6项至第11项由于违法情形较为明显,比较容易认定,一旦出现这些违法情形,由原审人民法院予以纠正既能够实现监督效果,也可以提高监督效率。因此,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情况下列举了适宜由原审法院纠正错误的案件类型。

【司法适用】

1.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应当首先考虑以再审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虽然本条规定为“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引导下级检察院积极采用再审检祭建议的方式进行同级监督,更好地实现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目的。因此,实践中,除案件具有本规则第82条中的特殊情形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内生效裁判,发现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首先考虑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王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同间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 h 和果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伏、裁定符合监督条件,一般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仕个加杀件中,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也可以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关联规范】

1,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08条、第211条

2.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

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82条

4.《人民检察院检祭建议工作规定》第5条、第8条

第八十二条【修改]

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二)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情形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为引导检察机关积极适用再审检察建议方式,本条规定将原规则第84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从“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修改为“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并删除原规则第84条第3项的规定。

实践中,有些案件具有本规则第81条列举的情形,由于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原审人民法院纠正存在一定的难度,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直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但是,在此类案件由同级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样较为合适的情形下,完全排除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是不妥的,考虑到实践中案件的复杂化,为了避免过于绝对,条文中采用了“一般应当”的表述,赋予下级人民检察院更多选择的空间。

1.“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由于案件经过了一次再审程序,由同一法院再次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的可能性较小,监督效果将不能得到保证,因此,对同级人民法院经再审程序作出的裁判,即使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条件,人民检察院也不宜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2.“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由于审判委品会是人民法院的最尚申判组织,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决定,对该法院而言,具有最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对这类築什,印设付ロ従出再审检然的条件,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纠正也会存在一正的 X 难度,问级人民检岁般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司法适用】

“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包括所有由同级人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既包括问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后作出的故判,也包括同织法院对本院作出的裁判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作出的裁判,还包括同¢民法院对依照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对其他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依照审判吹程序审理后作出的裁判。

【关联规范】

1.《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81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第八十三条[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一般应当提请抗诉案件范围的规定。

【条文释义】

经过多年实践,发现原规则第84条、第85条规定过于严格,没有为问级检察院对这此类再审事由实行同级监督留下任何空间,难以满足办案需水。特别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列作为检察机关最常用的两项监督事由,一律不允许同级检察院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问题提出再审检祭建议,将严重制约同级检察院对再审检察建议这一地率较高、协商式监嘗方式的有效运用。因此,本次修订对此作了相应修改,訓加果检察机关与同级法院协商一致,同级法院愿意自行纠正错案的,也应当允许同级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司法适用】

1.如果案件同时具备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情形和本条规定情形,应如何处理。如果案件同时具有两种情形,由于提请抗诉的规定系强制性规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是倡导性规定,因此,原则上一般应当提请抗诉而不能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如果检法两院对案件经过沟通已经达成共识,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愿意自行纠正错误的,人民检察院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监督。

2.如何把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中对“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作出了解释,认为该条规定的情形“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经研究认为,实践中,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存在上述行为,人民检察院就可以根据该规定进行监督,而不必等到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再进行监督。

3.如果生效裁判在引用法律条文上存在笔误,或者虽然引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文,但实体裁判结果并无不当的,人民检察院不宜提出抗诉,可以采取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指出裁判中的错误。

【关联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第八十四条[新增]

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案件,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特殊情形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规则坚持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同级受埋制度,有利于优化各如院的办案结构和监督效率,引导同级检祭院对道胥従出椅察建议监督 v 运用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有利于避免当事人一味选择问上级人民申请监督,避免上下级检察机关同时开股监督的司法贤源浪费现象,既6较准确地体现立法精神,也符合检察监督的实际情况。为更多地发挥地★级检察机关的同级监督作用,对于符合本规则第82条、第83条规定的笑“一般应当”优先适用提请抗诉的程序,但在检察机关与同级人民法院协商致并且同级法院愿意自行纠正错案的情形下,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需要说明的是,修订中,有地方检察院建议在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增加以下一条规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话宜直接提出抗诉而适宜由下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上级检察院可以指令下级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将案件退回下级检察院再次审查处理。但也有不同意见认为,提请抗诉是下级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享有的职权,上级检察院对于提请抗诉案件不应再交回下级检察院审查,而应当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因此,鉴于各方对此问题分歧较大,本次修订对此暂不作规定。

【司法适用】

关于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关系,从功能协作的角度来说,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相互补充、有机衔接,抗诉的主要适用对象则是那些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或提出检察建议后拒不纠正的情形。再审检察建议所具有的非讼性、协商性、柔性等特征,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弥补抗诉这一诉讼性、对抗性、刚性的监督机制之固有局限。从制度的实效性和关联性来看,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一种同级监督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减抗诉这一“上抗下”的监督模式所导致的民事检察监督资源配置不均衡的问题。

【关联规范】

1.《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82条、第83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条、第416条、第419条

3.《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19条

第八十五条

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民事调解书监督的规定。

【条文释义】

对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本规则没有区分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的适用情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

【司法适用】

由于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范围、类型等目前并无权威界定。尤其是社会公共利益,本身是一个含义广泛而抽象且具有较强的历史性和发展性的概念,其与个人利益存在明显区别,但又不必然排斥个人利益。实践中,检法之间、检察系统内部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认识亦不统一,尚不具备列举的条件。

[关联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

第八十六条

对人民法院已经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进行再审的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一般不得再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再审检察建议与提请抗诉衔接的规定。

【条文释义】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如果接收建议的人民法院对检发建议不予采纳,是否应当继续采取监督措施?这一问题在原规则条文起草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再审检察建议对问级人民法院沿有约束力,如果接收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不于米纳,应当采用提请抗诉这一刚性监督手段继续监督,以保证监督效果。另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检察院在同一案件中不能重复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如果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无论接收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是否采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都不应再对该案提请抗诉。经研究认为,上述两种意见都过于绝对,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都是法定监督方式,既不能把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提请抗诉的前置程序,也不能绝对排斥再审检察建议与提请抗诉的重复适用,实践中应当把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两种监督方式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以实现监督目的和效果。基于以上认识,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如果人民法院已经米纳建议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目的就已经实现,无论再审结果是否采纳了监督意见,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一般不得再将该案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司法适用】

考虑到实践中案件的复杂化,为了避免过于绝对,条文中采用了“一般不得”的表述,对于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后作出的裁判,如果确有明显错误的情形,人民检察院仍然可以对该再审裁判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另外,如果同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祭建议置之不理或者拒绝启动再审程序,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院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

【关联规范】

1.民事诉讼法第209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3条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在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芝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肖事人。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将(再审检察建议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条文主旨】

本条关于《再审检察建议书》制作、审批及备案的规定。【条文释义】

关于《再审检察建议书》的制作。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的法定监督方式,为了体现监督的规范性与严肃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而不能采取口头方式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书》作为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文书,其主送机关是同级人民法院,不需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由检察院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检察院对案件的办理结果较为适宜。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当制作案件卷宗,与《再审检察建议书》同时移送同级人民法院,案件卷宗的内容和装订顺序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执行。

修订中,对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是否一律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将再审检察建议决定主体从检察委员会扩大到检察长。理由:一是与抗诉这一刚性监督方式相比,再审检察建议是较为柔性的监督方式,民事诉讼法对抗诉提请抗诉都没有强制要求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原规则要求再审检察建议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过于严格。二是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较为复杂,要求再审检察建议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会延长办案期限,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将再审检察建议决定主体从检察委员会扩大到检察长,符合工作实际,有利于各级检察院根据案情的复杂、难易程度自主选择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再审检察建议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本意在于确保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质量,体现再审检察建议的严肃性,避免再审检察建议在实践中被滥用。2012年民事诉讼法吸收再审检发议制度后,经多年实践,再审检察建议工作已规范开艘,因此,现在再更再审检察建议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已无其必要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仍应坚持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一律经检察委员会为定的程序要求。理由:一是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院实现对同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监督的重要途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十意见(试行))第7条明确规定再审检察建议需“经检察委员会决定”,检法两家对此问题戸经形成共识,且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所吸收,将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作为法院受理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一个必备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五)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于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因此,除非与最高人民法院达成新共识,否则不宜改变目前的规定。

经研究认为,目前保持原规则本款规定不变为宜,并继续与最高人民法院沟通协商,在今后取得共识后再制定规范性文件。主要理由:虽然本次修订中一些地方检察院从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等角度,呼吁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视情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但再审检察建议案件需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中达成的共识,且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所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将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作为法院受理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一个必备条件。因此,在未与最高人民法院达成新共识的情况下,即使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可由检祭长决定,地方法院仍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文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不予受理,造成理,造成地方检法两院分歧,难有实际效果。

关于再审检察建议的备案制度。本条规定安水旋出再审检察建议检察院应当将《再审检察建议书》报送上一级人氏位祭院奋案。在司社中,各级检察院对再审检察建议备案制度的执情优开不埋想。为确保检察建议案件质量,以便于上级检察院全面掌握下级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况,炽,及时发现和纠止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结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规定》第21条、第22条和第25条的规定,根据民事检察工作实际,落实宙察建议备案审査程序,切实保障再审检察建议实施的法律效果。

需要明确的是,由人民检察院向当事人发送的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甬知书》,并非《再审检祭建议书。修订中,有意见认为,应向当事人发送再宙检察建议书》,理由:《通知书》不能反映检察机关建议的具体内容和法律依据;当事人往往要求检祭机关提供再审检察建议书,而且不发送也不符合务公开原则;制作《通知书》增加检察机关办案程序,影响效率。经研室认为,《再审检察建议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提出的,主送机关是人民法院;是否再审由人民法院裁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前向当事人发送《再审检察建议书》,易引起当事人的误解。故本次修订未采纳该意见。

【司法适用】

关于再审检察建议的回复期限。《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除另有规定外,应当要求被建议单位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以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19条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条之间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的关系,因此,再审检察建议的回复期限应当为3个月。

【关联规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19条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7条

4.《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19条、第21条、第22条、第25条

5.《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第8条、第9条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在决定提速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春示报送上一级人检察院,并制作决定提请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提请抗诉报告书》制作及发送的规定。【条文释义】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符△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后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注院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是检察机关的内部办案流程,《提请抗诉报告书》是ト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的内部法律文书,无须向当事人送达。为了使当事人知晓案件的办理进度,同时也为了贯彻办案公开原则,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司法适用】

下级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送案件卷宗时,应当报送新调取证据原件。如存在下级检察院不报送证据原件的情形,上一级检察院可以要求下级检察院纠正。

【关联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210条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不符合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案件的处理规定。

【条文释义】

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如果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案件不符合提请抗诉和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条应当作出相应的决定并制作法律文书。对这种情况,在2012年民事诉讼上修改前,人民检祭院以作出不提请抗诉决定的方式结案,同时制作《不提書抗诉决定书》发送当事人。本规则对结案方式和法律文书进行了修改,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如果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统一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本条规定应向“当事人”发送《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但修订中,有意见认为,是否向其他当事人发送《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应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行确定。理由:一是有些民事监督案件权利义务关系非常清楚,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案件的审查结果无须通知其他当事人。二是有些民事监督案件其他当事人的人数较多,且最后判决结果对其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影响,可以不发送其他当事人;并且也存在有些案件的其他当事人无法联系的情形。经研究认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应当发送当事人,理由是:本次修订明确规定案件受理后应向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同时发送《受理通知书》等检察文书,因此,案件办结后需要使其他当事人及时知悉案件结果。

[司法适用】

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对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的,由于案件不存在监督申请人,应当作出终结审查决定,而不能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友生法详效刀的民事判 h 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阮巳经反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氏争诉讼法》第一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抗诉条件的规定。【条文释义】

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依法要求人民法院对安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制度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提出抗诉的主体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唯一的例外是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是接受抗诉的主体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三是抗诉的对象是可以适用再审程序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四是提出抗诉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五是抗诉后果具有法定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对案件进行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对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条件是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的条件是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按照抗诉权限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司法适用】

1.实践中,要科学界定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的监督标准。民事诉讼精准监督应当坚持法定性标准与必要性标准相结合。法定性标准是就民事诉讼监脅的依据而言的,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相关规定来红宙査民事裁判结果和民事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必要性标准是就民事诉讼监的效果而言的,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应当结合监督的社会效果、裁判作出时的司法政策和社会背景等因素对监督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在对相关因素综合老量后再作出是否予以监督的决定。例如,对于终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沣律方面存在一定错误,但实体判决结果正确或者相对公正的,一般不宜进行监督;对于终审判决存在程序瑕疵,但未影响实体判决结果的,一般不宜出行监督;等等。科学界定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的标准,应当注意:民事诉讼精准监督不是选择性监督,只要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监督条件,均应予以监督,这是民事诉讼监督的原则和底线。

2.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但2012年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不再将管辖错误规定为再审事由。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采用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对其他裁定如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可以采用其他检察建议。

【关联规范】

1.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08条、第211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12条、第413条、第414条、第415条、第416条

第九十一条[新增]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案件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下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再次抗诉情形的规定。【条文释义】

原规则对原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再次抗诉问题未作规定,实践中存在原提出抗诉的检察院认为再审裁判仍有明显错误而再次提出抗诉的情形。但有的法院援引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拒绝接受原提出抗诉的检察院的再次仇诉。政批复规定:“.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争、经价、行政案件执,诉的,无论是同级人民法院再审还是指令下级人氏法阮丹申,凡作出幼裁判的判决、裁定后,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極祭阮円八従优吓的,人民、不予受理: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極祭阮提出抗诉的,人院应当受理。”

经研究认为,该批复出台时间较早,此后民事诉讼法已经过多次攸2012年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明确规定了上级检祭院有权对下级法再审裁判进行抗诉,并无其他限制条件。因此,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右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本次修订新增该条规定。

【司法适用】

1.基于依法纠错和维护司法裁判既判力之间平衡的考虑,检察机关应业谨慎行使再次抗诉权,再次抗诉的对象应当予以严格把握。因此,本次修订规定再审判决具有明显错误时,检察机关才可以提出抗诉。

2.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一次为限。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对抗诉维持判决再次抗诉,检察机关均以跟进监督属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范围进行答复。因此,本次修订增加“依职权”,避免当事人误解为授权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再次监督。

【关联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09条

第九十二条[修改]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在决定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再审裁定时一并送达《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将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抗诉书》制作及送达和《通知书》制作及发送的规定。

【条文释义】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工办理民事诉讼检祭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注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再审裁定,在向当車人送达再审裁定时一并送达抗诉书,同时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抄送再宙裁定。该规定在实践中有积极意义,能够避免抗诉再审庭审中其他当事人以未收到抗诉书为由申请延期审理而造成案件审理的延误。因此,本次修订吸收该会议纪要规定,对本条第1款进行修改。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应当以书面方式制作《抗诉书》,并制作案件卷宗,与《抗诉书》同时移送同级人民法院。

由于《抗诉书》的主送机关是同级人民法院,因此,无须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由检察机关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办理结果较为适宜。基于上下级检察院协作配合的需要,本次修订在本条第2款中增加规定,上级检察院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检察院将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司法适用】

决定提出抗诉之日,是指检察长对案件签批的日期;如果案件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是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抗诉的日期。

【关联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办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5点

第九十三条[修改]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不符合抗诉条件案件的处理规定。

【条文释义】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审査后,认为案件不符合抗诉条◇应当作出相应的决定结案并制作法律文书。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之前民检察院通过作出不抗诉决定的方式结案,同时制作《不抗诉决定书》尖当事人。本规则重新设计了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申请火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出抗诉条件的,规定应当作出不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对下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如果上级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不符스抗诉条件,并作出了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从便于发送和化解矛盾等方面考虑,上级检察院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下级检察院向当事人发送《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如果下级检察院认为上级检察院的决定存在错误,仍需向当事人发送《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并及时向上级检察院反映。

【司法适用】

1.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对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不符合抗诉条件的,由于案件不存在监督申请人,应当作出终结审查决定,而不能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2.关于《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释法说理。作为检察法律文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应对文书所载的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政策等进行分析阐述、解释说明。《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是阐明事实。要准确说明认定的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必要分析,说明不予支持监督申请的理由。二是释明法理。要结合《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和结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决定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内容予以列明,解释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三是讲明情理。说理要注重法理情的有结合,释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增强司法办案的人文关怀和社会效果。四是繁简适当。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社会关注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可能产生异议的案件,应当做好充分的说理准备,说理时要针对焦点问题,充分阐释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简化说理的方式、内容。五是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通俗易懂。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