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鉴定委托人移交的证据

发布时间:2022-06-26

4.2委托人移交

【概述】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将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当确定进行鉴定时,委托人应向鉴定机构移交相关证据。

4.2.1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宜包含的不限于:

1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反诉状(仲裁反申请书)及答辩状、代理词;

2证据及《送鉴证据材料目录》(格式参见附录 E );

4鉴定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附录 E 送鉴证据材料目录

1起诉状(仲裁申请书)

2反诉状(仲裁反申请书)

3答辩状、代理词

4地质勘察报告

5工程招、投标文件

6施工组织设计

7中标通知书

8工程监理合同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补充协议)

10开工报告

1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12施工图纸(或竣工图纸)

13图纸会审记录

14设计变更单

15工程签证单

16工程变更单

17工程治商记录

18工程会议纪要

19工程验收记录

20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21单位工程验收报告

22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23工程计量单

24工程结算单

25进度款支付单

26工程结算审核书

27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

28甲供材料、设备明细

29侵权损害赔偿的有关资料

30 当事人存在争议事实

鉴定机构接受证据材料后,应开具接收清单。

【条文解读】

本条明确了委托人向鉴定机构移交证据材料的基本内容。

鉴定人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最主要的功能就是凭借自身特殊的专业能力发现、解释待证事实和证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因此,委托人向其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就是工程造价鉴定赖以进行的基础,仅是因为这些与案件有关信息的材料非经特殊的、科学地技术方法,无法为一般人所知悉,因此必须通过鉴定的手段将相关案件的待证信息从中搜集、提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法条链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第十ニ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条文应用指引】

鉴定机构对委托人需要送鉴的证据材料可以参照本规范附录 E 《送鉴证据材料目录》的格式进行选择或增加。

4.2.2委托人向鉴定机构直接移交的证据,应注明质证及证据认定情况,未注明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明确质证及证据认定情况。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送鉴证据能否作为鉴定依据的规定。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能否作为鉴定依据,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委托人组织案件当事人相互质证,委托人通过质证,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作出判断后对证据效力进行认定,移交给鉴定机构的证据材料应注明质证及证据效力认定情况,以便鉴定人作为鉴定依据,未注明的,本条要求鉴定机构应主动提请委托人明确质证及证据认定情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十五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

号◇

4.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

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

5.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年12月)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鉴定资料移交鉴定机构前组织当事人进行逐项质证,经质证认可或经人民法院予以认定的资料可以移交鉴定机构使用。

受鉴项目资料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确定无争议的资料和有争议的资料后,由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核对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对于有争议的资料,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逐项质证。

4.2.3鉴定机构对收到的证据应认真分析,必要时可提请委托人问当事人转达要求补充证据的函件(格式参见附录 F )。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鉴定机构根据鉴定工作需要,可提请委托人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材料。

由于工程建设涉及的专业复杂、环节众多,有时需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也十分庞杂。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往往只将自身认为有用的证据提交,忽视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少证据材料是互相印证、互有关联的,对待证事实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条提出鉴定人对送鉴证据经认真梳理、分析后,如认为有必要由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及时列出书面清单,提请委托人要求当事人补充鉴定材料。

【法条链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7.鉴定机构认为鉴定材料不全需要委托法院补充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法院一次性提交补充所需材料的书面清单。

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补充清单之日起20日内,对照清单要求,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并将经质证的相关材料移送鉴定机构。证据材料较多且当事人争议较大的,经分管庭长同意可以延长10日。

【条文应用指引】

根据鉴定事项的需要,鉴定机构认为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由委托人决定,不得擅自向当事人提出补充证据。提请函可以参照本规范附录 F 《提请委托人补充证据的函》的格式。

附录 F 提请委托人补充证据的函

××价鉴函(20× X ]××号

(委托人):

根据贵方的委托,我方正在开展工作的需要,请提交(或补充提交)如下证据(请注明证据认定情况):

项目(案号× Xx )的鉴定工作、鉴于本项目鉴定

除上述证据以外,请贵方根据项目情况转交鉴定可能需要用到的其他证据,以免整定工作发生偏差而影响鉴定质量。

鉴定机构(公章)

年月日

注:本函一式二份,委托人一份,鉴定机构留底一份。

4.2.4鉴定机构收取复制件应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证据原件应与复制件核对无误的规定。

虽然工程造价鉴定收取的证据材料数量可能很大、种类很多、但为了保证复制件的真实性、鉴定机构收取的证据材料复印件、扫描件、拍照件、摄像件应与原件核对无误,以免鉴定工作出现偏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輝【2019]19号)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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