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当事人提交鉴定需要的证据

发布时间:2022-06-26

当事人提交

【概述】基于工程建设项目计价的复杂性,工程造价鉴定可能涉及巨量的证据材料,而在未决定是丕迁行工程造价鉴定前,部分证据材料,尤其是一些专业技术资料,如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当事人元能不事先向委托人提交。往往是第一次开庭后,委托人认为需要就专了性问题进行鉴定的,向名オ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经当事人申请,委托人准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后,冉要求当事人在举订限内向委托人提交证据材料。实践中也有委托人(如有的仲裁机构)由于种种原因,要求当事人 y 收应向委托人提交的证据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的。这一做法的实质乃是受娄托人委托代收当事人证掘的一项具体事务。

4.3.1鉴定工作中,委托人要求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证据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并应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函件(格式参见附录 G )。要求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条文解读】本条规定若委托人要求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证据材料,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工作委托后,若委托人要求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证据材料的,鉴定机构不好直接拒绝,但应提请委托人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的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条文应用指引】

业恵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证据,这是常识,也是法律更式

1在进人工程造价鉴定阶段时,也有仲裁机构要求当事人且接问鉴定机构提交鉴定证据材料的ギ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鉴定机构在遇到委托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古接收取当事人鉴定材料的,应当提示法院直接收取当事人鉴定材料,经质证后再移交给鉴定机加仲裁机构委托鉴定机构代收当事人鉴定材料的,应在提请委托仲裁机构确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后

参照本规范附录 G 的格式发出《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函》。

附录 G 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函

××价鉴函【20××]××号

项目当事人

根据委托人_的委托,我方正在开展该项目的鉴定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和本项目鉴时前提交(或补充提定工作的需要,经委托人授权,请贵方在交)如下证据:

如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提交所列证据或提交虚假证据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除上述证据以外,请主动举证与该项目相关的其他证据,以免鉴定工作发生偏差而影响当事人的利益。

鉴定机构(公章)

年月日

注:本函一式 _份,报委托人一份,送当事人 方各一份,鉴定机构留底一份。

【注意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是委托人的职权,鉴定机构受委托人委托代收鉴定证据美空的收到当事人9证新料后,应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条文 N 读】

本条对鉴定机 N 代委托人农取当事人的证据村料、按法律规定作了要求。

鉴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也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民诉解释》第十九条的相美规定做收取工作。

【法条链接】

《中转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农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康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刘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輝【2019]19号)

繁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漢要淀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

17、当事人将鉴定资料直接提交给鉴定人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应当将鉴定资料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组织质证后提交给鉴定人,而不得直接提交给鉴定人。

当事人直援将鉴定资料提交给鉴定人的,鉴定人应当告知当事人将鉴定资料提交给人民法院或者将鉴定資料转交给人民法院。未经人民法院組织质证,鉴定人直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资料作出赛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鉴定意见不予果信,并重新进行鉴定或者对相关鉴定资料质证后由鉴定人重新出具鉴定意见。

【条文应用指引】

遭用本条的前提条件是受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代委托人收取当事人提交鉴定需要的证据材料。实践中应注意两点:

1.受委托人委托代收当事人提交的送鉴证据的,鉴定机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民事诉讼证据》第十九条的规定做好证据材料的收取工作,确保移交给委托人的证据材料符合法律规定。

2.委托人并未委托鉴定机构代收当事人提交送鉴证据的,如发生当事人直接将证据材料交给鉴定人的,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将证据材料直接提交给委托人,而不能擅自接收当事人的证据材料。

4.3.3鉴定机构应及时将收到的证据移交委托人,并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证据材料应移交委托人的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后,应由委托人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开庭质证,并由委托人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认定,再交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此,本条规定鉴定机构代收当事人提

交的证据后,应及时移交委托人。

【条文应用指引】

鉴定机构在代委托人收到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后,不得擅自采用,将其作为鉴定依据进行鉴定工作,而应及时将收到的证据材料移交委托人,以便委托人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组织当事人开庭质

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后,再移交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依据进行鉴定。

4.3.4若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鉴定人应将证据逐一登记,当事人签领。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交换证据的,鉴定机构应及时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证据的交换。

4.3.5鉴定人应组织当事人对交换的证据进行确认,当事人对证据有无异议都应详细记载,形成书面记录,请当事人各方核实后签字。并将签字后的书面记录报送委托人。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参

加对证据的确认,应将此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证据的使用。

【条文解读】

第4.3.4、4.3.5条是对鉴定机构受委托人委托组织证据交换的规定。

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但实践中也有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本条作了变通处理,鉴定机构接受委托组织时,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的,应及时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证据的交换。

鉴定机构应委托人委托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也应当依照《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进行。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事实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当事人对记录核实后签名。鉴定机构应及时将证据交换记录报送委托人,若一方当事人拒绝,也应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组织当事人质证,决定证据的便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五十七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条文应用指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随着人民法院对司法程序的进一步规范,原来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存在的“由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不规范行为正在走人历史。因此,鉴定机构如遇到还有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交换证据的,应当提示委托人按照规定自行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4.3.6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鉴定人应告知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准许延期。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如何处理的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举证期限是委托人的职权,因此,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准许延期举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注意事项】鉴定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当事人表态,决定延长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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