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鉴定证据的补充

发布时间:2022-06-26

4.4证据的补充

【概述】

鉴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复杂性,在鉴定过程中,往往会发生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材料的情形,本节提出了鉴定人要求补充证据和当事人自行补充证据的处理方法。

4.4.1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根据鉴定需要提请委托人通知当事人补充证据,对委托人组织质证并认定的补充证据,鉴定人可直接作为鉴定依据;对委托人转交,但未经质证的证据,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证据的规定。

由于工程建设的过程复杂、专业众多,在实践中,有的时候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才会发现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的状况,这时,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发书面函件,载明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名称、与鉴定事项的关系等内容,以便委托人审查认为确需补充的,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提交,委托人收到补充的证据材料后,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证明力进行认定后移交鉴定人。

【法条链接】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8号)

第十四条接受委托的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时,如果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提供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决定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

《重厌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

19.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提交鉴定资料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提交鉴定资料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发送书面函件。书面函件应当载明需要补充提交鉴定资料的名称、提交主体以及与鉴定事项的关系。人民法院经审査认为确需补充提交的,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提交。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补交的鉴定资料后,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对鉴定资料进行认定后移交鉴定人。

《山东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鉴定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11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1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时,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通知当事人补充提供,当事人提供确有困难的,由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相关鉴定材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年112月)

第十七条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鉴定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按照第十一、十二条处理。(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交鉴定资料,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提供导致相关争议项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相关事实成立。第十二条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经释明后拒不提供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鉴定,由拒不提供资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双方均有能力提供,经释明后均未提供的,由对相关争议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注意事项】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鉴定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通知当事人补充证据材料。

4.4.2当事人逾期向鉴定人补充证据的,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由委托人决定是否接受。鉴定人应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当事人逾期补充证据材料如何处理的规定。

当事人逾期提交或补充证据材料,是否接受,应由委托人决定。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需要进行审查,这是连接举证期限和逾期举证的后果之间的桥梁。人民法院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接受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其一是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这里的客观原因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也包括社会事件以及其他非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自身所能够控制的因素;其二是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的,此种情形主要考虑尊重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处分权。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也是举证时限制度发挥其价值功能的关键,当事人没有遵守举证时限的要求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是证据失权,即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丧失证据效力。证据失权的后果意味着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丧失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和反驳对方的权利,法院也不会对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二是负担额外的证明责任,即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确有正当理由的,该证据作为失权后果的例外,允许提出,但当事人应就正当理由的存在负担证明责任。三是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由于举证时限是证明责任的内在要求,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能按照举证期限的要求有效完成举证,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谕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于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谕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向鉴定人补充证据材料的,鉴定人不得擅自接受作为鉴定依据,而应告知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补充证据,由委托人决定是否接受,鉴定人应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